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协会印章的严肃性,对协会的印章、证照的刻印、用印、保管、变更与废止及使用方法作出规定,保证协会证章、证照的正常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六安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协会所指印章、证照是在协会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协会经营、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以协会名义使用的印章、证照。
第二章 印鉴、证照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印鉴、证照的刻制与启用:
(一)协会印鉴、(包括行政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刻制,都必须经协会秘书处上报,会长批准,方可刻制。
(二)刻制工作完成后,报请协会会长同意启用后,并在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再向用印单位的印鉴管理人员办理移交后方可启用。
(三)各类证照办理须经会长同意,由协会会长委派专人负责。
第四条印章证照内容包括:
1.协会执照(正本/副本);
2.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
3.协会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4.协会公章;
5.协会各种专用印章;
6.其他证件及印章。
第三章 印鉴、证照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印章证照使用范围
1.凡属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协会公章。
2.凡合同类的用协会公章(代)。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4.凡需开具票据的用票据专用章。
5.职衔签字章:刻有会长或相关工作人员职衔或姓名的印章;以协会名义对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等除公章外,应加盖。
第四章 印鉴、证照的保管
第六条协会各类印章证照的保管:
1.协会的印章证照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2.各类证照、印鉴指定保管人员时坚持“管钱不管章、管章不管证”的分管原则。
3.公章或职衔签字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原则上公章不得带出协会;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常会长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印章借用申请单”并标明借用时间及返还时间并报秘书处确认后方可带出。
印章证照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
4.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时,印章管理人应迅速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印章证照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协会会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八条印章证照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九条证照年检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应在到期前及时理手续。
第十条协会注册、印鉴证照变更、部门设立等业务,必须经会长书面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印鉴证照业务须留存登记材料,办理完毕,所有登记材料在总部归档、立卷。
第十二条用印鉴、证照:
(一)以协会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须经会长书面批准,否则秘书处有权拒绝用印和出具相关证照。
(二)以协会名义为其他单位或非本单位职工个人出具证明材料需要用印或用证时,须经会长或会长指定的相关负责人书面批准,否则秘书处有权拒绝用印和出具相关证照。
第五章 印鉴、证照的使用
第十三条 用印原则:
(一)协会公章等能够代表协会的印鉴,用印必须经过会长同意。
(二)使用公章或职衔签字章时,应当取得会长或秘书处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三)印鉴管理人员用印时,以维护协会权益为原则,严格把关,严禁盖有损协会权益的章、空白章或在有空白格式的文件上盖章。
(四)用印时印鉴管理人员要严格把控用印手续,发现不合规定或有损协会权益时,印鉴管理人员有权、有责拒绝用印。
(五)财务各类专用章原则上由财务负责人统一保管、使用,使用时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六)其他各类专业印鉴,由指定人员专业保管,使用权限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印章使用方法:
1.印章应盖在文件证明右下角(骑年盖月);
2.多页文件盖印时必须盖骑缝章;
3.除特殊规定外,公章一律使用朱红印泥。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