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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2023 年 11 月 8 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六安市安全生产协会(英文译名为 LUAN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英文缩写为 LAWS)。

第二条 六安市安全生产协会是由本市区域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 全市、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六安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团结并依靠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加强政府和 企业间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 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为提高我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 进安全生产,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六安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六安市应 急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六安市裕安区嵩寮岩路与闻堰路交汇 处中大商业财富广场 A 座 610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相关部门指导下): 

(一)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积极推 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技术、成果、经验,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 讲座,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二)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技术服务、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等活 动,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原因分析、安全科研成果及论文鉴定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国内、省内外有关 安全生产组织友好往来,开展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五)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安全生产工作 者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技术咨询与服 务、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 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 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 记管理部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 1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3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 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 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罢免 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52 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 1/3,不能来 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 指导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事会提 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 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 联络员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由业务指导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 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并将换 届资料报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 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 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 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 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 生。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 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14 名,秘书长 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 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 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 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业 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 - 8 -- 9 - 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 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 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 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经同 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 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 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 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 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 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 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 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 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 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 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 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 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 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 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 立《财务管理使用办法》、《会员大会选举办法》、《会费收缴管理 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 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 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 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 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 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 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 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 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会员公开登记事项、章 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 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 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 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 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公 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 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会员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 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 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1 月 8 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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